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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文答贩卖毒品非法储存爆炸物品重审刑事判决书

(2013)厦刑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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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爆炸文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答,外号“达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赵光**。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苏启东、吴志坚,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文答贩卖毒品、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17日以厦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依法报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文答核准死缓刑。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闽刑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艺婷、马玉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答及其辩护人吴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文答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辩解查获的毒品都是熊某的女朋友“小杰”送过来交给的,其只是负责送货。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属于特情人员数量引诱犯罪的案件,交易的毒品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理时应当有所区别。被告人王文答归案后主动交代租赁的店面还有毒品和爆炸物,相应应当认定为交代同种较重余罪、自首。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文答藏放于租赁店面的毒品要用于贩卖,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使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也属于犯罪预备。被告人王文答虽然属于再犯,但是也同时具有以贩养吸,坦白认罪等情节,不属于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建议予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文答与陈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络,约定以每克200元的价格交易冰毒500克。次日16时许,被告人王文答驾驶租赁的闽D×××**本田雅阁轿车到约定的本市翔安区内厝镇后垵村“年年春”饭店,在208包间将随身携带的冰毒贩卖给陈某甲时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白色晶体冰毒嫌疑物1包毛重509克及毒资10万元。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49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7.5克/100克。11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姚某的举报和被告人王文答的交代,在王文答带路下,从王文答租用的位于本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垵下沙溪240号店面内查获膨化硝铵炸药2.3千克,随后从其住处本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35号的杂物间查获被其妻许某从上述下沙溪租赁店面搬运过来的净重为493.8克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分别为9.9克及8.6克的白色晶体2小包,净重为1.1克的红色药片1包,净重为0.4克的红色粉末1包及电雷管41发。经鉴定,上述缴获的白色晶体、红色药片、红色粉末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493.8克的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86.6克/100克;上述炸药及电雷管均属于爆炸危险品。经检验,被告人王文答的尿样经定性检测对苯丙胺类药物呈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厦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提解在押人员审批表、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厦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群众举报后于2012年11月5日对王文答涉嫌贩卖毒品案决定立案侦查,并对王文答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在侦查过程中,禁毒支队于同月9日接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电话通知王文答同监室在押人员姚某举报王文答的犯罪线索,经了解情况后,该支队民警和看守所民警押解王文答到其交代的下沙溪240号查获NT炸药2.3公斤及2支枪支(经鉴定为仿真枪),随后从王文答居住的赵光村的住家查获冰毒528克及电雷管41发。爆炸物案件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18日决定立案侦查,后移送厦门市禁毒支队一大队管辖。2.现场照片,证实2012年11月5日“年年春”毒品交易现场被查获的现场状况,以及被查获的毒品、现金、手机的外观等特征;2012年11月9日从翔安区内厝镇前垵村下沙溪240号查获毒品的现场情况,以及缴获的炸药、电雷管的外观特征。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①侦查人员于2012年11月5日向王文答提取现金10万元、手机3部4个SIM号(手机号158××××****、133××××****、151××××****、150××××****),当着王文答的面,向陈某甲提取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毛重509克;同年11月9日中午,经依法搜查后,侦查人员向王文答提取从其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35号住家的一间杂物间查获的1包晶体块状物冰毒毛重505克,2包冰毒毛重分别为11克、10克,12粒红色药片麻古1克,红色粉末1克,黑色小皮包(内装有41发电雷管),在翔安区前垵村下沙溪240号店面查获硝铵炸药16条、来福枪1支、汽手枪1支,均予以扣押。4.毒品检验报告,证实①2012年11月5日民警在厦门翔安区“年年春”饭店向王文答缴获的净重499.4克的白色晶体1包,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7.5克/100克。②从王文答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35号的一件杂物间内查获的净重为493.8克的白色晶体1包,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6.6克/100克;白色晶体2小包,净重分别为9.9克,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1包,净重1.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1包,净重0.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检验通知书,证实王文答的尿样,经免疫色谱方法定性检测苯丙胺类药物呈阳性。6.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实验报告Ye试验点(2012)第5号,证实民警在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王文答住家缴获的电雷管41发、膨化硝铵炸药2.3千克(16卷),分别经现场爆炸试验,均属爆炸危险品。7.厦门市公安局厦公刑鉴(痕迹)字(2012)179、180号枪弹鉴定书,证实民警在翔安区内厝镇前垵村下沙溪王文答暂住处缴获的枪形物2把,无法确定是否为枪支。8.毒品上缴收据,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已按规定由侦查机关没收上缴。9.王文答手机号158××××****、151××××****、150××××****、133××××****的通话清单,证实手机号158××××****于2012年11月3日至5日与陈某甲手机号130××××****、杨某手机号1595290990多次联系的情况,与证人陈某甲、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2年10月16日手机号158××××****与136××××****(纪某手机号)联系过。还证实手机号158××××****的信号于11月5日0时47分至12时31分处于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漳州地段,于当日12时44分出现在厦门。手机号151××××****、150××××****、133××××****于2012年11月5日无通话记录。10.租车单、验车单、收车条及机动车行驶证,证实2012年11月4日13时王文答以日租金370元的价格向天下行租车公司租用车牌号为闽D×××**本田雅阁轿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厦门天下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案发后该车已由侦查机关发还该公司。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证实2012年11月5日7时56分,闽D×××**车在沈海高速2582公里路段违法,被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罚款200元处理的情况。1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杨某认识翔安人王姓“达仔”(手机号158××××****,即王文答)。其和王文答认识后互留手机号,三人曾在一起吸食王文答提供的冰毒。经其询问,王文答说冰毒每克200元,要买要提前讲。2012年11月4日下午,其打电话向王文答购买500克冰毒,王说有货到时联系,两人约好次日交易,到时再约地点。后来,其越想越怕,经杨某规劝,其与杨某一起到公安机关举报王文答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王文答。5日下午4时许,其和杨某带10万元到同安“年年春”饭店,订下208包间,然后其打电话让王文答过来交易。王文答到达后,从其携带的黑色单肩挎包内拿出1袋透明塑料袋的冰毒说500克,接过其递给的装有10万元现金的银行专用袋,打开袋口看了一下放进黑色挎包内,拿着包正想离开房间,被便衣警察冲进来抓住,毒品和毒资也都被缴获。其手机号为130××××****。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王文答有在贩卖冰毒且量比较大。其介绍陈某甲认识了王文答,陈某甲有拿钱给王文答,王文答有拿冰毒出来吸,聊天时王文答说要几百克都没问题,每克200元。2012年11月4日,陈某甲打电话向王文答提出5日要购买500克冰毒,王文答表示同意。后来其越想越害怕,劝陈某甲不要做,并陪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报警。11月5日下午4时许,其与陈某甲一起到“年年春”饭店208包厢,陈某甲打电话让王文答送货过来,其下楼接王文答,王文答到房间后拿出毒品说500克,陈某甲拿钱给王文答。陈某甲取出一点“冰”想试,王文答欲出门时被抓获。王文答手机号为158××××****,陈某甲手机号为130××××****。1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5日王文答被抓后,其接公安机关通知领回王文答的钥匙等个人物品,后来听说王文答在前垵村下沙溪租了一间临时店面。其收拾该店面时,看到有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像冰糖一样的东西,就将它和废铁、切割机一起搬回家放在杂物间,并把店面退还房东。14.证人纪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文答(经照片辨认指认)的,王文答赌博,也有贩卖冰毒,听王文答说要多少都可以,量比较大。2012年9、10月其打电话向王文答购买过一、二次冰毒自吸,每次约五、六克或者七、八克,每克200元,王文答开车送货。其不清楚王文答的冰毒来源。1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4日王文答到其公司租了一辆闽D×××**黑色雅阁小轿车。1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12日“达仔”(即王文答,经辨认照片指认)向其租赁了位于翔安区内厝镇前垵村下沙溪240号的店面称要用于铁件加工,月租金1000元,租期一年,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王文答付给其3000元。其不知道王文答贩毒,也不知道在店内放炸药。2011年11月9日民警从店内搜缴到十几条炸药和两把枪。17.证人熊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酉阳县看守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认识王文答(手机号158××××****,经照片辨认指认)。王文答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释放后有与其联系,其听说王文答在马巷贩卖毒品,不清楚毒品来源和下家情况。王文答被判刑前,其偶尔有提供给王文答少量冰毒,约一、二克。2012年10月14日其被晋江市青阳派出所抓获取保候审,17日准备回酉阳时,在南安水头遇见过王文答一次。其女朋友小月没有参与贩卖毒品。小月虽认识王文答,但与王文答没有交往也没有联系。小月一直使用她自己的手机号,其没有将手机号码给小月使用。2012年9月份其通过王文答在内厝公路边租了两间店面准备做铁件。租房后,其去过几趟,在店面内放了一纸箱烟花、一只坏的汽手枪,还有一支未改装成功的来福长枪,可能还留了一部手机(手机号151××××****)在那。王文答告诉其租了三个月。后来其因被抓未再去过。其没有买手机给王文答,也没有提供炸药和电雷管给王文答。租店面后,其听王文答说过他母亲收废品时曾收到东西,烧的时候有炸过。其不认识小杰。18.证人王某、胥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8日,姚某报告获悉王文答家藏有2公斤毒品,还有枪支、炸药和雷管,当天他们询问姚某并做了笔录,同时逐级报告。次日,他们俩讯问王文答动员他坦白交代,王文答承认家中确有枪支、雷管等物品,于是,他们和禁毒支队的办案民警带着王文答到其出租房和家中搜出毒品、爆炸物等物品。在搜查时,王文答很配合。19.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和同监人员王文答聊天获悉王文答有约2公斤的冰毒还有64式手枪、散弹枪及子弹十几发,还有雷管约二、三捆、炸药几十根,其中还有成型的炸药一个,可以随时引爆,都放在他租用的房间内,出租房在翔安区324国道旁的村庄店面,钥匙在他老婆那里。20.被告人王文答的供述,供称:①其被抓三天前,杨某介绍其认识了同安人老陈(手机号130××××****,即陈某甲),陈某甲问其是否有“冰”,其说老板(指熊某)在卖,其帮助送货,可以代为联系。陈某甲与其谈好每克冰毒200元,其告知了熊某(经照片辨认指认),熊表示同意。4日晚,陈某甲打电话要购买500克冰毒问其是否有货,其答有,陈某甲说下午到达后再给电话。5日17时许,陈某甲打电话说他在国道“年年春”饭店,叫其过去。其等熊某驾车过来交给其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说500克后,装在单背挎包内放在其租来的闽D×××**黑色本田轿车上,驾车到“年年春”饭店,杨某接其上楼,其将500克冰毒交给陈某甲,陈某甲从包内拿出一个银行钱袋,里面装着钱,其没清点,杨某将钱袋放进其包里,其看到陈某甲取出一点冰毒试吸,其就拿起单背包准备离开房间,这时被便衣警察抓获。经警察清点,均为百元面钞,10沓,10万元。其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想赚钱还债,且在帮熊某送毒品时被抢了2万多元的冰毒,熊某叫其赔钱,其没有办法,只好帮助熊某送货赚点钱还债,熊某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寡分给其工资。其帮助熊某送了约两个月的毒品。其有吸食毒品,是向熊某买的。其使用的手机号158××××****也是熊某给的,专门用来联系送货用。②2012年11月5日下午,熊某提2袋白色透明袋,里面有冰毒约2公斤,放在其324国道旁租的店面的里屋。熊某还有64式手机1把及子弹十几发,放在店面里地上的手提包中,还有电雷管约二、三捆(200个左右),电雷管和炸药成型的还有一个,随时可以引爆,放在大厅的玻璃柜里。店面的钥匙在其妻子许某处。其归案后曾将此事告知姚某,姚某动员其坦白自首并报告了警官。其愿意带警察到现场指认,争取获得宽大处理。③在带警察到上述租赁店面时,其在现场打电话问许某,获知许以为是冰糖,将冰毒带回家。后来其带警察到下沙溪240号的家中,查到冰毒大包的毛重505克,两小包一包毛重11克,一包毛重10克,还有红色麻古药片12粒毛重1克,粉末毛重1克。炸药是熊某于10月底11月初自己拿到店面放的,41发电雷管是熊某于11月2日用棕色包装着拿过去的,叫其要收好,后来其拿回家。两把枪其不知道是何时放在店面的。④店面系其向房东陈某乙租的,月租金1000元。21.厦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人员陈某甲、杨某系其工作关系,毒资10万元于案发后收回;说明侦查机关二次组织王文答进行照片辨认的原因以及通过工作关系的反映找到纪某查证的过程。22.王文答户户籍证明、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王文答的身份情况,以及2012年王文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定罪判刑的情况及刑满释放的具体日期。2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称量笔录,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验笔录,晋江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传染病报告卡,证人曾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熊某的供述笔录等,证实2012年10月14日熊某因涉嫌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晋江市青阳县派出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送看守所执行时因检测HIV抗体阳性不予收押而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地点为青阳街道瑞丰宾馆),16日发现其自行离开监视居住地点,不知去向。2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书、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熊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12年10月20日熊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逮捕,送重庆市酉阳县看守所羁押。25.举报材料、询问笔录,证实王文答交待的时间为2012年11月9日,姚某举报王文答的时间为2012年11月8日。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被告人王文答辩解查获的毒品都是熊某的女朋友小杰送过来交给其,其只是负责送货的意见。经查,一方面,被告人王文答提出熊某有女朋友小杰,不能得到熊某的印证,且其关于毒品来自于小杰的说法前后供述不一致,不稳定,难以自圆其说。同时,王文答不能提供小杰具体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等具体、明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及与支持她是熊某女朋友的可供查证的线索,不具有可查性,可信度低,难以采信。另一方面,被告人王文答提出其负责送货,也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首先,从证人陈某甲、杨某证实的冰毒交易谈判和交付的具体过程看,确定冰毒交易单价和实际交付冰毒的人为被告人王文答。被告人王文答归案后早期的稳定供述亦予认可的。其次,证人陈某甲证实王文答告诉他冰毒每克200元,要买要提前讲;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听陈某甲与王文答聊天时王文答说要几百克都没问题,每克200元;证人纪某证言证实其听王文答说要多少货都可以,量比较大。两方无关联的证人分别从不同角度证实王文答有大宗毒品进货的渠道。第三,手机通话清单证实陈某甲2012年11月4日12时1分打电话联系王文答(购毒一事),租车单、验车单证实4日13时王文答到天下行公司租赁汽车,手机通话清单证实4日傍晚18时35分始至5日中午12时32分期间王文答的手机信号先后出现在泉州、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漳州等地,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单证实5日7时56分王文答租赁的汽车在汕头违反交规,此时手机通话清单显示6时58分许王文答的手机信号出现在汕尾,能够与此相印证。对此,被告人王文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虽然重审庭审中王文答提出其号码为158××××****的手机和租赁的轿车都按小杰的要求借给小杰使用,但是,此属于新的辩解,也与手机通话清单体现该手机号在所谓的出借期间与证人杨某通话时长208秒的事实不相符,王文答的该节新辩解明显不合乎情理。第四,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文答向其租赁店面,证人姚某证实其在与王文答聊天时得知王文答有约2公斤的冰毒等物放在他租用的位于翔安区324国道旁的村庄店面内;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王文答将租赁店面的钥匙交予她,在将店面退租时,将里面一包冰糖状的物品带回家;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查扣到该包物品,毒品检验报告证实该包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案证据均直接指向查获的冰毒为被告人王文答所控制。综上分析,被告人王文答提出其帮助送毒品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文答归案后主动交代租赁的店面内还有毒品和爆炸物,应当相应认定为交代同种余罪、自首的意见。经查,从调取到案的姚某的问话笔录、举报材料看,姚某检举时间为2012年11月8日,接受问话时间为当日16时15分,举报内容为王文答有约2公斤的冰毒和枪支弹药、电雷管、炸药等物,放在位于翔安区324国道旁的村庄的租赁店面内,钥匙在王文答妻子处。而在案的被告人王文答的坦白材料、询问笔录也证实,王文答交代的时间为2012年11月9日,看守所的询问时间为当日8时24分至9时12分,侦查人员的讯问时间为当日15时10分至16时50分。且在接受看守所民警询问时,王文答供述其把这事和姚某说了,姚动员其坦白举报自首,姚某并报告了警官。上述证据说明:姚某举报在先,王文答交代在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对在押人员姚某的立功建议书》、《关于姚某检举王文答犯罪线索的经过》和厦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检举、揭发材料查证回执》、《情况说明》都确认了这一事实。因此,王文答的交代行为不具有主动性。该节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特情人员数量引诱犯罪的案件的意见。经查,所谓“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人员的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数量大的毒品犯罪的情形。从本案实际看,首先,根据证人陈某甲、李某的证言,王文答在聊天过程中表示可以提供冰毒,要买要提前讲。王文答实施了贩卖数量较大或者数量大的毒品的邀约行为在先。其次,在较短时间内,被告人王文答组织了数量大的冰毒与购毒人进行交易。而且,在其租赁的店面另还藏放数量大的大宗冰毒,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证言。事实说明:本案属于特情人员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的情形。该节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四、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犯罪预备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文答实施了贩卖冰毒499.4克给陈某甲被当场查获的行为,毒品交易已然完成,属于犯罪既遂。其余被查获的毒品属于持毒待售情形,一并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中,不因未完成交易而影响其犯罪形态。该节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答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1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量大。被告人王文答非法储存炸药等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答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文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后又贩卖毒品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答以贩养吸,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答贩卖毒品数量大,含量高,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复核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人王文答具有以贩养吸和能够积极配合将其另储存的493.8克的冰毒和爆作物追缴到案,避免它们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文答具有以贩养吸等从轻处罚情节的部分意见有理,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酷派手机、Leepoo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绮代理审判员:彭亚奴代理审判员:黄宏亮

书记员:陈雁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