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大学文化,案发期间系中共党员,系原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青岛市奶类发展项目办公室主任(正处级),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2012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姜保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向东,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姜保良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本案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1、有买房的事,但市纪委已进行了处理,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认定;2、调账时其已不是国有公司的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黄某某超标准购房未给单位造成损失,且已经青岛市纪委处理,黄某某也补交了房款,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如果构成犯罪,应系自首;2、黄某某调账时已经不具有国有公司人员身份,账目的内部处理也未导致财政局的债权灭失,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于1988年10月9日开始组建(县级单位),于1991年4月3日成立,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被告人黄某某于1989年12月28日被青岛市人民政府畜牧办公室任命为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事业单位、正处级),主持公司全面工作,2002年10月退休。2002年10月16日,中共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委员会推荐黄某某为组建后的青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02年10月17日,中共青岛市畜牧服务中心委员会决定,委派黄某某为青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董事。被告人黄某某贪污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期间,该公司先后于1999年7月30日、8月23日、11月16日向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预付款5万元、20万元、30万元,2000年1月5日预付30万元,共计人民币85万元。1999年12月16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党委向畜牧局请示,为黄某某购买亢家庄住房一处,二处住房合并计算,超出部分由本人购买,黄某某交回公司一套(62.67平方米)住房,由公司另行分配。1999年12月27日,畜牧局党委批复:1、需经职代会通过,严格按分房程序进行;2、严格执行住房标准,其超出部分由本人按商品房价购买;3、住房调整后,按房改政策及住房有关规定办理。2000年9月8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党委会经研究,形成关于调整黄某某同志住房问题的决议,该决议未执行畜牧局的批复,而是根据黄某某交出一套原住房的折价情况,同意给黄某某人民币23万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找到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要求以23万元购买位于青岛市山东路35号3号楼1单元301户房屋,闫某带黄某某找青岛伟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说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很早已付购房预付款,在公司资金紧张时帮过大忙,公司应帮助黄某某在23万元以内将房屋买下。徐某同意后,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卖给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房屋3套、卖给黄某某房屋1套,在总房款不变的情况下,抬高其他三套房屋的单价,降低黄某某房屋的单价。后黄某某与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时间为1999年12月16日),以每平方米1827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青岛市山东路35号3号楼1单元301户房屋一套,面积为118.58平方米。2000年9月20日,黄某某从公司财务拿出23万元支票交给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2001年6月29日,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黄某某个人购房发票,购房款为216645元。2001年11月20日,黄某某持购房发票到房产交易中心,将房屋产权办到个人名下。至此,被告人黄某某侵吞公司人民币66450元(2500元118.58平方米-230000元)。另查明,2000年5月10日、19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委托汤某某与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每平方米28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青岛市山东路35号2号楼房产2套,面积分别为97.36平方米、76.29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850元的价格购买4号楼房产1套,面积为93.55平方米。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鑫鹰花园房屋当时每平方米售价为2600元至2800元,最低售价为2500元。再查明,2004年8月26日,青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青纪(2004)34号决定认为,黄某某现有二套住房的户内建筑面积合计156.93平方米,其住房标准为90平方米,已超标66.93平方米,超面积部分个人未付款。该决定以黄某某用公款超标准购买个人住房;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领取奖金补贴,分别构成用公款超标准购买住房错误、违反财经纪律错误,作出给予黄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某某个人应支付的超标准部分房款179160元和违纪款13050元,共计192210元,予以收缴的决定。黄某某于2004年5月10日已将该款缴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 (1)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系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2年10月24日,黄某某到案后,交代了其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2)青岛市编制委员会文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书证实,青岛市奶业公司于1988年10月9日开始建立。(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青岛市奶业公司企业法人章程证实,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于1991年4月3日成立,性质为国有企业。(4)《干部任免呈报表》、《青岛市人民政府畜牧办公室任职通知》、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情况说明证实,黄某某于1989年12月份开始担任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及黄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工作简历、主要职责。(5)商品房购销合同、发票证实,黄某某及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从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的时间、地点、价格等情况。(6)青岛奶业总公司账务明细账及会计凭证证实,青岛市奶业公司向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预付款等情况。(7)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内部往来明细账及记账凭证证实,2001年10月31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机关转入23万元,该款公司记账为黄经理购房款转入,机关内部往来,预付鑫鹰账款。(8)青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青纪(2004)34号《关于给予黄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扣留物品登记表证实,黄某某超标准购房的经过、面积、价格及青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黄某某的处分情况和黄某某交纳超标准部分房款的情况。(9)户籍查询证实黄某某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原系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其是青岛牧工商联合公司委派的代表,主要管理鑫鹰花园的开发和楼房的出售,价格为每平米2600元至2800元,最低价2500元。1999年7、8月份,奶业公司陆续交了定金、预付款80多万元。1999年底,黄某某说要购买鑫鹰花园3号楼1单元301户的房子,但手里面只有23万元。其对黄说这套房子是畜牧局的房子,房价不能低于2500元,黄某某问能不能把自己的这套房子降低价格,把其他房子的房价提高,其对黄说先考虑考虑。后来其和黄某某一起找徐某商议,决定把黄某某购买的这套房子价格降低至每平方米1800多元,把奶业公司其他3套房子的价格抬高至2800多元一平米,这样总价款没变,黄某某的房款就降下来了,鑫鹰公司也不吃亏。因为当时伟鹰公司开发这个项目的时候资金吃紧,黄某某提早打了一部分款过来,帮了公司的忙,所以徐某卖给奶业公司的这4套房子是按最低价每平米2500元。(2)证人徐某(原青岛伟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青岛伟鹰置业有限公司出资,青岛牧工商联合公司出地,双方共同开发位于山东路的鑫鹰花园,并按照50%的比例分成,对外出售房屋的底价不能低于2500元/平方米。1999年6月份,公司资金比较紧张,黄某某在公司资金困难时以奶业公司的名义借给公司50万元,后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又打给鑫鹰公司购房款35万元,一共85万元,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买房子,公司就按照最低价格2500元/平方米计算。2000年闫某带黄某某找到他,说黄某某看好了一套房子,但只有23万元,青岛奶业公司还买了3套房子,一共4套房子,平均价格按照2500元/平方米计算,把黄某某想要的那套房子价格下浮,把其他的三套房子的价格提高,这样青岛市奶业总公司还是出那么多钱,公司也不吃亏,于是他就同意这么办了。(3)证人台某(原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证实,青岛市畜牧局批复给黄某某23万元买房子,后闫某陪黄某某到鑫鹰花园看房子,黄某某看好了房子说只有23万元,当时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在鑫鹰花园一共购买了4套住房,黄某某的这套房子价格很低,其他的3套房子价格偏高,这4套住房总算起来,平均价格是2500元/平方米,青岛市奶业总公司还是出那么多钱,鑫鹰公司也不吃亏。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1999年10月份,经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党委会研究,并报青岛市畜牧局同意,其交出一套原来分配的公房,调一套亢家庄的住房,超出的面积自己购买。后其将宁夏路一套62平方的房改房交给公司,公司折价23万元给其买房子。2000年其找闫某说其只有23万元,让他帮忙买房子,闫某带其找到徐某,说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很早就付了那么多预付款,帮了公司大忙,黄某某现在只有23万元,怎么也要想办法让黄某某把房子买下来,徐某同意了。后经过商量决定,奶业总公司购房总款不变,抬高其他3套房子单价,降低其那套房子的单价。经计算,其那套房屋的单价是1827元一平方米,一共是23万元,当天其就和鑫鹰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房价的市场行情应该在2700元以上,因为奶业总公司提前预付了房款,帮助鑫鹰房地产公司及时融资,所以优惠到2500元。23万元房款公司财务于2000年9月直接付给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了。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从1999年8月到2000年,分三四次一共向青岛鑫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85万元的购房预付款,最后一笔在2000年9月份交了23万元,这样共交了房款108余万元,后来又退给了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将近7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滥用职权的事实1994年5月4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经青岛市政府批准,与雀巢公司共同筹资成立青岛雀巢有限公司。1996年12月2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经青岛市政府同意撤回投资,并在收回投资后归还了大部分借款,本应归还给青岛市财政局的借款人民币675万元一直未归还。2000年1月4日,青岛市畜牧局同意青岛市奶业总公司进行改制,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应提出包括财政局借款675万在内的各项债权债务的具体处理方案报畜牧局审批。2002年9月6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与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共同组建青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200万:1800万)。2002年11月19日,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山东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同意将青岛市奶业总公司的国有净资产为负5200641.24元零字出售给内部职工,改制后的公司负责职工安置,承担原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青岛市畜牧服务中心据此将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以零价格转让给该公司内部职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2002年12月25日,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岛市奶业总公司的负债情况不满意,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与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奶业总公司2002年9月30日评估净资产调整处理备忘录,调整青岛市奶业总公司的债权债务,将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本应归还给青岛市财政局的人民币675万长期应付款调整为公司的待处理应付款,并相应调整增加青岛奶业净资产。2002年12月27日,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青岛市奶业总公司重新进行了评估,公司的净资产为1232.27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9月30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与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合并后,导致青岛市财政局675万元借款至今无法收回。另查明,2002年10月16日,中共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委员会推荐黄某某为组建后的青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02年10月17日,中共青岛市畜牧服务中心委员会决定,委派黄某某为青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董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瑞合资青岛雀巢项目资金落实问题的纪要、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奶业总公司转让雀巢合资公司股份的请示、关于转让注册资本和中止合营合同的协议、青岛雀巢有限公司账面查询明细、账面材料、记账凭证、外汇核销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在组建中瑞合资青岛雀巢有限公司中,青岛市财政局、畜牧办等单位共投资3106万元,撤股时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共收到股权转让款42068277.29元及归还投资款情况。(2)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收款凭证、收账通知、长期付款明细账、收款记账凭证证实,截止1998年3月24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欠青岛市财政局借款人民币675万元。(3)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改制相关材料、青岛市畜牧局文件证实,青岛市畜牧局要求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在改制时,应提出包括财政局借款675万在内的各项债权债务的具体处理方案报局审批。(4)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关于合资资产有关的处理意见、共同组建青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证实,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对应收账款、存货、债务、固定资产等的处理意见及与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青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等方面情况。(5)山东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鲁天所评字(2002)11号评估结果报告书、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证实,截止2001年10月31日,青岛市奶业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等情况。(6)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证实,青岛市畜牧服务中心将青岛市奶业总公司零价格转让给公司内部职工及债权债务承担、内部职工安置等情况。(7)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华资评报字(2002)第149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证实,截止2002年9月30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明细等情况。(8)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评估净资产调整处理备忘录及附件证实,2002年12月25日,黄某某等人签订备忘录,将青岛市财政局长期应付款675万元调整为待处理应付款,增加奶业公司净资产。(9)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明细账及会计凭证、青岛新希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会计资料证实,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改制前后账目变化情况。(10)中共青岛市畜牧服务中心委员会文件、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党委会会议记录证实,2002年10月16日,中共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委员会推荐黄某某为组建后的青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02年10月17日,中共青岛市畜牧服务中心委员会决定,委派黄某某为青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董事。(11)青岛市财政局情况说明证实,青岛市财政局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清收等形式催缴过欠款,但未收回借款,目前仍继续主张债权。(12)企业信息查询等材料证实,青岛新希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及经营情况。2、证人证言 (1)证人穆某(四川新希望农业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证实,2002年9月底,其由四川新希望公司派到青岛作为财务负责人组建青岛琴牌乳业公司,当时委托了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青岛奶业总公司的资产做了评估,评估后新希望公司认为要安置原奶业总公司的职工,这样就造成了原奶业公司的净资产是负值,公司要求青岛奶业总公司把比较麻烦的债务都处理干净,再一起合资。黄某某说有青岛市畜牧局的文件和秦家浩市长的批示,青岛奶业总公司应归还财政局的长期应付款675万元不用还,黄某某提出搞份备忘录,因为这样处理对公司有利,就同意了。2002年底奶业总公司的李昌德起草了备忘录,把这笔长期应付款进行了调账,调整为青岛奶业净资产,抵减了原奶业总公司的呆坏账,双方就签订了备忘录。黄某某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就到筹建的琴牌乳业公司工作了,当时是新公司的总经理,2003年4月任副董事长,2003年底离开了琴牌乳业公司。(2)证人冯某(原青岛市奶业总公司财务科长)证实,1992年青岛市政府为了引进瑞士雀巢公司项目,确定由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与雀巢公司合资,由财政局、农行、信用社等单位筹集资金,一共筹集了3600多万元。后来奶业公司向雀巢公司提出撤股,雀巢同意后返还给奶业公司4100多万元,钱大部分还了农行、信用社的借款,还有青岛市财政局的675万元一直没有还,黄某某说先不用还,刚开始几年财政局还打电话来要过,后来就没有人要了。在与四川新希望公司合作之前,公司是负债的,为了与四川新希望合作成功,黄某某决定将欠青岛市财政局的675万元调整成公司的净资产,这样公司就不负债了,当时形成了一份备忘录,黄某某、公司副总李昌德还有他在备忘录上签了字。这675万元是青岛财政局的公款,核销这675万元是黄某某提意的,没有报告过上级机关或部门批准。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1992年青岛市政府决定由青岛市奶业总公司代表市政府与雀巢公司合作,资金是青岛市财政筹措的,利润归青岛市政府财政,不归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所有。后来因为招商引资已经完成,市政府要求把中方的资本撤回来,后退回来共4000多万元,按照市政府要求,先将信用社、莱西农行的融资款予以归还,因为奶业总公司的资金困难,所以财政局的融资款675万元也就留下了,一直没有归还,也没有准备归还。2001年,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召开了职工大会,准备改制,其把该笔欠款作为应付款挂在了账上,并上报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2002年下半年,奶业总公司和四川新希望有限公司合作时,共同聘请了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奶业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欠财政局的675万元还是被列为应付账款。2002年12月,其本人和奶业总公司的李昌德、冯某、新希望公司的穆某、刘某某一起做了一个备忘录,决定将财政局的675万元欠款不还了,作为奶业总公司的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和新希望公司进行合资,这675万元其认为不需要还,其也没有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人民币664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该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公司改制及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黄某某贪污79804.34元,经查,青岛市奶业总公司党委会根据黄某某交出一套原住房的折价情况,经研究同意给黄某某人民币23万元购买房屋,超出23万元的部分应由其个人负担,黄某某实际购买房屋面积为118.58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数额为66450元,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贪污的数额予以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但因该罪名系选择性罪名,被告人黄某某系国有企业人员,故本院认定其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所提市纪委对其买房的事已进行了处理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黄某某超标准购房未给单位造成损失,且已经青岛市纪委处理,黄某某也补交了房款,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某身为青岛市奶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提高公司所购买其他3套房屋的价格降低自己所购买房屋价格的方法,将本应由个人交纳的房款转由公司交纳,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黄某某的行为虽经青岛市纪委按照违纪进行了处理,黄某某也补交了房款,但因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仍应当对其处以刑罚,故对黄某某的此项辩解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黄某某如构成贪污罪,应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某某辩称调账时已不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辩护人所提黄某某调账时已经不具有国有公司人员身份,账目的内部处理也未导致财政局的债权灭失,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在1996年12月青岛市奶业总公司撤回投资时,就应当全额归还青岛市财政局675万元的借款,在2002年12月25日公司改制合并时,亦应当提出包括财政局借款在内的各项债权债务的具体处理方案报畜牧局审批,但黄某某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本应归还给青岛市财政局的长期应付款调整为公司的待处理应付款,相应增加了公司的净资产,导致青岛市财政局借款至今未收回,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黄某某始终作为奶业公司的总经理参与公司改制的全过程,行使着总经理的相关权利,具有国有企业人员身份,故对黄某某的此项辩解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前主动向青岛市纪委交代其超标准购买房屋的事实,并自愿置于市纪委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的制裁,当庭又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故其所犯贪污罪系自首,对贪污犯罪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刁政文人民陪审员:徐红珍人民陪审员:毕彩霞
书记员:孙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