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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陈印凡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息刑初字第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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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伐林木文书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印凡,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8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印凡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印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印凡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印凡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印凡主动到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印凡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涂善喜

书记员:董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