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树齐,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2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树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树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树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树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树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树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树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树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涂善喜
书记员:樊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