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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规滥伐林木案刑事判决书

(2013)都刑初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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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伐林木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规,男,公民身份号码:×××143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都安××自治县下坳镇××新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2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2月2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9月2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卢青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黄宏

书记员:蓝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