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曾用名:方正,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5被逮捕,2013年2月6日由永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13)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图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确认上述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3年2月6日共折抵26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
审判员:舒德祥
书记员:陈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