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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佩佩、张萃、张明方与张如银、罗秋霞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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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法定继承纠纷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佩佩。原告张萃。法定代理人王佩佩。系张萃之母。原告张明方。法定代理人王佩佩。系张明方之母。被告张如银。被告罗秋霞。

本院在审理王佩佩、张萃、张明方诉张如银、罗秋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佩佩、张萃、张明方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佩佩、张萃、张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佩佩负担。

审判员:景彦龙

书记员:王邦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