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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徐艳丽、徐新安、徐雪丽与徐新伟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扶民初字第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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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法定继承纠纷文书

原告徐艳丽,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农牧场。原告(追加)徐新安,男,1962年10月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原告(追加)徐雪丽,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被告徐新伟,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丽、徐新安、徐雪丽诉被告徐新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艳丽负担。

审判长:高亚东审判员:张永强审判员:张凯涛

书记员:王风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