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甲。原告付某乙。原告付某丙。原告付某丁。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与被告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负担。
审判员:司利国
书记员:张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