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与被告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滦民初字第6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法定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付某甲。原告付某乙。原告付某丙。原告付某丁。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与被告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负担。

审判员:司利国

书记员:张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