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3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保有非诉审查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补充裁定)

(2014)滦行审字第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3)6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4)滦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一、原裁定书第1页第10-11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现补充增加因房屋连体等原因,申请对院落超占面积17.82平方米(南北宽1.2X东西长15.6米)强制执行拆除。二、原裁定书第1页第19行、第2页第1、2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保有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3)6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予以删除。现更正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滦国土资罚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院落超占面积17.82平方米(南北宽1.2X东西长15.6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蔺淑琴审判员:邹红霞代理审判员:姚琳

书记员:程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