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2006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1日以镇检公诉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季某某逃脱不能及时接受审判为由建议撤诉。
本院认为,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米忠峰审判员:刘永正审判员:郝红梅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