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22日以镇检公诉刑诉(20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江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撬锁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米忠峰
书记员:张军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