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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镇刑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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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江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亦应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永正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