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被告刘某。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被告杨某丁。被告杨某戊,约70岁。被告杨某己,约39岁。被告杨某庚,约37岁。被告杨某辛,约62岁。委托代理人兰方武,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刘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八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孙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