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锦界镇沟岔村人。被执行人曹振平,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村人。被执行人李玉林,女,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村人。被执行人李子义,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大保当啊卢太村人。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郑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