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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亚平与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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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锦界镇沟岔村人。被执行人曹振平,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村人。被执行人李玉林,女,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村人。被执行人李子义,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大保当啊卢太村人。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郑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