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爱斌,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秀忠,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郑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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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焦爱斌,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秀忠,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郑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