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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寒梅与李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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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寒梅(又名杨寒梅),女。被执行人李秀侠,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剩余的案件款90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讲法理,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相互理解,被执行人李秀侠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寒梅4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李宏宪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