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德林,男,生于1963年4月21日,汉族,柞水县人,系柞水县教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常进红,男,生于1963年12月18日,汉族,河北省崇礼县人,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姚德林与常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常进红应付给姚德林借款313000元、利息231360元、案件受理费9070元,负担执行费7934.30元,共计561364.3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姚德林以与被执行人常进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常进红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德林撤回执行申请。如果常进红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姚德林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