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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兰英与杜成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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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兰英。被执行人杜成凌。

高兰英申请执行杜成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兰英于2013年5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一、被执行人杜成凌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兰英本金40000元及利息6000元,共计46000元;二、逾期未付款,本金从2011年1月1日起计息至执行之日止,利率以1.8分计算。

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杜成凌于2013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高兰英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当日申请执行人高兰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呼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