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美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宝花,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朱美朝与被执行人余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做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余宝花于2012年8月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美朝18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美朝2000元,共计3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38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3800元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临东审判员:陈美成审判员:王建鹏
书记员:伍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