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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世钢与刘会明、何增宏、袁贵林、杨少勤、童元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山法执字第00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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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世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会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增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袁贵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童元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少勤,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阳县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会明、何增宏、袁贵林、童元安、杨少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五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袁贵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账号中有存款8976.58元,因被执行人袁贵林拒不履行判决书内容,本院依法划拨该账户中存款8976元以抵充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袁贵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账号中有存款89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俭审判员:赵虎审判员:薛怀山

书记员:樊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