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启政,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昌根,男,汉族,农民。
原告冯启政与被告邓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启政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及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昌根已将借款本金12.9万元、利息3.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5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冯启政,并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冯启政逾期利息3500元;对剩余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冯启政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俭审判员:赵虎审判员:薛怀山
书记员:李昌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