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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新成与张敬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城法恢执字第0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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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新成,男,生于1964年10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城固县三合乡龙王庙村**,农民。被执行人张敬凯(又名张波),男,生于1976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城固县博望镇市政巷秦汉二小区**楼居民。

2013年7月10日田新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张敬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2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查封张敬凯注册的城固县彩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敬凯送达了(2013)城恢执字第00073-1号执行裁定书,并告知即将查封注册的城固县彩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股权,双方于2013年7月12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敬凯除在首次执行中已付10万元外,并在2013年7月14日支付田新成人民币10万元(此款已付清)。另外下欠的10万元每月按2%的利息至2014年5月1日前付清本息。”一审诉讼费7350已由田新成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由张敬凯承担。田新成于2013年7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张敬凯注册的城固县彩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权查封的申请,并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双方约定的执行期限在人民法院执行执限中无法完成,故同意双方的约定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未付部分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约定的在2014年5月1日前付清10万元的本息,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再次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审判员::张碧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