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男。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受理杨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XX在审理中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判决,现下落不明,其工资账户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审判员::向全明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