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XX,男。被执行人李XX,男。被执行人舒XX,女。被执行人周XX,男。
本院于2004年3月31日受理岳XX依据(2003)城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舒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岳XX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于2005年元月16日裁定对该案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李XX于2006年4月30日履行10000元,此后,李XX向申请执行人岳XX履行11000元。2012年12月1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岳XX的申请,对本案连带责任人周XX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2月6日在被执行人周XX的存款中扣划了应执行的款项,该案应执行本息75880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岳XX峰,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3)城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审判员::向全明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