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XX,男。被执行人谢XX,男。
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受理申请人胡X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仅有财产位于城固县五堵镇五堵农贸市场大门口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楼房一栋,本院予以查封。除此而外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审判员::韩幼文审判员::向全明
书记员::朱继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