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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X与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00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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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X,女。被执行人淡XX,男。

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受理申请人张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查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鲁克金审判员::韩幼文审判员::向全明

书记员::朱继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