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惠x,女,生于1962年6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城固县新华小区**楼**。系个体客车经营户,居民。被执行人苏小x,女,生于1960年1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住城固县新纪元小区**楼中单元业同上,居民。被执行人陈明x,男,生于1954年2月2日,汉族,中专文化,系城固县桔园镇冲虚观小学教师,住址,住址同上执行人苏小x之夫。
2013年6月27日蔡惠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苏小x、陈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余款7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陈明x个人工资中扣划人民币6990元,已支付给蔡蕙x,蔡蕙x承担了执行费90元并再次放弃案件款10元,该案已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审判员::韩幼文审判员::陈文斌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