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富彬,男。委托代理人:陈启红,男。被执行人杨长生,男。
申请执行人王富彬与被执行人杨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富彬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长生给付申请人王富彬欠款62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00元和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长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富彬及委托代理人陈启红与被执行人杨长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长生于2013年9月3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富彬欠款48900元,剩余13800元申请人王富彬及委托代理人陈启红自愿放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任淑娟代理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李富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