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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战歧与白朝荣、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执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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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战歧,男。被执行人白朝荣,男。被执行人白应平,男。

申请执行人李战歧与被执行人白朝荣、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战歧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3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白朝荣、白应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朝荣、白应平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战歧欠款2300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任淑娟代理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李富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