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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万宝与张小勇、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执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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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万宝,男。被执行人,张小勇,男。被执行人,付新建,男。

申请执行人李万宝与被执行人张小勇、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做出的(2011)富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万宝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勇、付新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李万宝与被执行人张小勇、付新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万宝给被执行人张小勇、付新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剩余25000元执行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共计25325元,当日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林审判员:王涛审判员:牛文江

书记员:魏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