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海英,女。被申请执行人秦振峰,男。被申请执行人王宏亮,男。
申请执行人陈海英与被申请执行人秦振峰、王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海英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振峰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2.5%支付借款利息至偿还清借款本金。被执行人王宏亮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秦振峰、王宏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振峰于一月内一次性共给付申请人陈海英本金20000元,其余部分(包括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陈海英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王宏亮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秦振峰遂按期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的(2012)富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林审判员:王涛审判员:牛文江
书记员:魏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