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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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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9800元案件款,承担案件受理费275,执行费1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张子岗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