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9800元案件款,承担案件受理费275,执行费1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张子岗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