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定边县工商局享有的工资及津贴19934元(包含执行费6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下欠部分,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银行定边支行帐号(工资、津贴)予以冻结,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