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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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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李某、陈某。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陈某欠申请执行人白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李某、陈某于2013年10月18日前付3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3年12月18日前付40000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均由被执行人李某、陈某承担。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50000元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