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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某与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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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焦某。

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支行帐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16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下欠29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某34200元,下欠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600元,案件受理费460元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