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牛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牛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借款4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因被执行人牛某有病,生活困难,本院决定司法救助200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追偿,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