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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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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牛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牛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借款4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因被执行人牛某有病,生活困难,本院决定司法救助200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追偿,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