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冬,陕西广丰商贸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刚,无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冬与被执行人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执字第009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