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俊丰,无业。被执行人:岳建伟,原上海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石俊丰以被执行人岳建伟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05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2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205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李化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