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西安沛力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本市碑林区环城路南段**东屿枫舍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红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西安沛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沛力商贸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西安沛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沛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西安沛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剑莉审判员:孙红审判员:阮宇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