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美娟,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慧杰,女,195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省外事办公室退休干部。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美娟与被执行人李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正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50元,执行费48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执字第000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