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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范小琴、张珊、张彦飞与被执行人张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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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范小琴,女,汉族,1958年1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珊,女,汉族,1993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彦飞,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兴民,男,汉族,1952年9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范小琴、张珊、张彦飞与被执行人张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小琴、张珊、张彦飞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案已依法查封应给被执行人张兴民安置的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约340平方米),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本金136000元,诉讼费1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0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1- 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