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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善龙与被执行人夏六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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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善龙,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夏六寿,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高淳水产副食经营部个体业主。

申请执行人王善龙与被执行人夏六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善龙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善龙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善龙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