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善龙,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夏六寿,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高淳水产副食经营部个体业主。
申请执行人王善龙与被执行人夏六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善龙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善龙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善龙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