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凯,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秦域佳,西安宏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销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凯与被执行人秦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3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37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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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凯,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秦域佳,西安宏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销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凯与被执行人秦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3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37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