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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董金花与被执行人刘乂凡、刘怀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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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金花,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东桐峪金矿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乂凡,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东桐峪金矿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怀智(系被执行人刘乂凡之夫),男,194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东桐峪金矿退休工人。

申请执行人董金花与被执行人刘乂凡、刘怀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金花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尚在处理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8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