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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华龙与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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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华龙。委托代理人尚光辉。被执行人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新科路******。法定代表人蒋平。被执行人陕西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紫薇龙腾新世界****** 法定代表人李水子。

关于李华龙与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0004号、(2012)西莲证经字第42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华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计算至2012年12月27日),由被执行人承担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岐山县XXXXXXXXX"XXXX"在建房屋一幢,本院依法查封其中20套房屋。(房屋预售许可证号(XXXX)XXXXXXX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岐山县蔡家坡建国路西侧"康泰花园"在建房屋一幢,本院依法查封其中20套房屋。(房屋预售许可证号(XXXX)XXXXX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附:详见查封清单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