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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秀花与鲍会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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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秀花,女。被执行人鲍会苗,女。

李秀花与鲍会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秀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鲍会苗归还借款本金共计2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秀花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