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秀花,女。被执行人鲍会苗,女。
李秀花与鲍会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秀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鲍会苗归还借款本金共计2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秀花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