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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杨富兴与李建华、卜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新执一字第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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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富兴。被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卜祥磊。

杨富兴与李建华、卜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富兴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50000元及诉讼费556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在西安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李建华名下的雅阁小轿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查封车辆,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李建华、卜祥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杨富兴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一字第001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