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秋芬。被执行人:杨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杨虹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秋芬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虹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一字第003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