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爱从,男,4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进科,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呼利权,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交通工程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牛爱平,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林忠,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未到庭)。本院在执行中,异议人李爱从对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法执字第63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解除查封的西安市含元路万国金色家园小区19号楼E座8楼西户房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爱从称:西安市含元路万国金色家园小区19号楼E座8楼西户房屋是其从被执行人杨林忠名下购买,现该房归自己所有,故申请本院对该房解除查封。申请人呼利权称:西安市含元路万国金色家园小区19号楼E座8楼西户房屋登记在杨林忠名下,该房应为杨林忠所有。现法院查封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杨林忠未到庭答辩。经听证查明:申请人呼利权与被执行人杨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呼利权已申请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林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我院遂作出了(2009)新法执字第6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林忠位于西安市含元路万国金色家园小区19号楼E座8楼西户房屋壹套。异议人李爱从遂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09)新法执字第635号民事裁定书,称其于2008年4月14日与被执行人杨林忠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人民币580000元,但未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房屋登记簿、证人证言、听证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635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应认定为杨林忠个人财产,异议人李爱从与杨林忠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后,并未完成该房产权转移的法律手续,不能认定该房为异议人所有。据此,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足,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爱从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冠南审判员:张振京代理审判员:管毅
书记员:程远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